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持续增加,为应对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现状,我国大规模投资建设固废处置利用设施,为充分发挥现有工业窑炉在协同处理固体废物上的优势,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提出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以缓解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与成熟应用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工艺相比,钢铁企业炼钢转炉具有更高的工作温度,具备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能力,尤其是协同处置钢铁企业内部产生的含铁尘泥、含油污泥和社会废油桶等含铁类固体废物。从有价金属元素回收和资源节约利用角度讲,利用钢铁企业现有转炉装备直接处理此类废物更具优势;社会产生的含铁废物一般需要经过专业装备进行处理,需要再次返回炼钢高温窑炉进行消纳或填埋,资源能源浪费。
本标准的制定,将建立转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鉴别和检测、处置工艺技术和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方面指标,用于指导钢铁企业高质量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动行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发展,企业不仅可以高效回收利用部分有价金属元素,而且可以大幅降低内部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和企业处理成本,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钢铁行业缺乏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相关标准
水泥行业的《GB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相关标准出台,大大促进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推广应用。但国内一直未有针对钢铁行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严重影响着钢铁行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合规化发展,同时限制了钢铁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发挥,迫切需要制定相应标准填补空白。
2.钢铁行业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需要
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缓解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为钢铁行业转炉协同处置含铁类固体废物以及污染控制提供依据,有利于推动钢铁行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工作的开展,减轻钢铁行业、社会固体废物的处理压力,促进钢铁行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符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先进环境理念,能够缓解我国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现状。
3.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的需要
目前国家针对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出台大量政策文件,如《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2020-2022年)》均提出推动冶金、建材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城市固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提出鼓励产废单位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协同处置部分危险物,同时规定废碱、废酸、废铁质油桶、垃圾焚烧飞灰等在特定利用过程可豁免。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上述国家法规政策有效实施,积极推动钢铁行业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