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单元废水处理与回用的过程控制及末端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可作为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不包括企业的生活污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处理技术要求与回用原则,以及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技术、设备与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施工、验收和运行等技术要求。
生产废水治理与回用总体要求如下:
1.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及回用技术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稀土采选企业应按照“雨污分流系统、清污分流系统”的原则设计厂区给排水管线。
3. 稀土采选企业废水处理及回用技术应按清洁生产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控制,并执行在生产工序用水源头采用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进入水中的技术。
4. 稀土采选企业应选用国家鼓励的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广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明确鼓励的技术。
5. 稀土采选企业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和回用,生产废水尽可能在生产单元内部进行循环利用,或在各单元之间进行循环再利用,减少进入末端污水处理站的废水量。
6.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管线和处理设施设置防渗,防止有害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生产区和污水治理区与生活用水区分离。
7.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及回用技术应与生产工艺合理配套,并采用处理效率高、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
8.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末端处理工艺优先选择成熟、可靠工艺,根据回用水质要求进行不同深度处理设计,确保岩矿型稀土矿采选企业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开采企业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9.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末端处理及回用工程应设置相关检测设施,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安全可靠,连续稳定运行,并达到回用水质要求。
10. 稀土采选企业生产废水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签订规范文件;岩矿型稀土矿采选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末端废水排放应达到GB 26451要求,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开采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末端废水排放应满足GB 3838要求;第三方应提供详尽工艺说明书、环保监测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