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锻造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使锻件提升、缓冲和翻转功能的起重机。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2)删除了原标准的3.2.3的内容;
3)将“Q235-B”更改为“Q235B”;
4)更改了对主钩吊钩材料的要求;
5)将“吊钩钩口处应有可更换的防磨钩垫”更改为“直柄双钩钩口处应有可更换的防磨钩垫”;
6)更改了对副钩吊钩材料的要求;
7)将“Q345-B”更改为“Q355B”;
8)更改了对司机室的要求;
9)更改了动载试验要求;
10)更改了翻料机构力矩限制要求;
11)增加了“装设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
12)增加了“对具有无人操作和远程操作功能起重机的安全要求”;
13)增加了“对电磁兼容性要求”;
14)删除了起重机大、小车车轮垂直和水平偏斜试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