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台了重 要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要求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三种灵活减排方式之一,在该机制运行下附件一国家(有减排义务)可以在非附件一国家(无减排义务)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而获取“核证减排量”用于完成本国的减排承诺。这种减排方式有助于附件一国家实现低成本减排,同时可促使没有强制义务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参与到全球的减排行动中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由此而来。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取得了很好的运行效果,全球7807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中国项目占比达总数的一半左右。随着中国政府气候治理自主意识不断加强,2012 年 6 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建立了中国本土化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
一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是项目业主在时间、资金、人力和专业技术等现有资源条件约束下,生产一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用其交易实现预期收益为目标的一次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工程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这种任务(项目)的提出、执行、管理和完成的主体,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业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业主每提出一项自愿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任务,就意味着产生了一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并完成自愿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的过程,也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过程。 按照开发形式的不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落后地区新增建设项目。此类项目的建设目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满足落后地区新增项目的需求,另一种是替代现有的旧项目。如果不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这些地区一般会采用目前市场中的主流技术来建设新项目,而这个技术水 平就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所采用的基准线。该项目的总减排收益还是会受到 项目业主和其采用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的影响。
第二,落后地区既有项目增设/改造。如果没有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落后地区也会对既有项目进行技术改进与升级,或者增设能对现有项目的排放进行控制的设施,这取决于该地区的整体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其时间进度和运用技术、选取设备相对发达地区会落后一些。因此,这类项目的开发多为附加性的投资,项目的规模也基本确定,主要是受当地已有项目的影响。
第三,可再生能源项目。这类项目在各类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中占比较大。但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目前可再生能源的总量有限,且开发成本较高,项目经济性不足,因此这类项目的开发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开发水平与资源禀赋的影响,尤其是项目减排收益与项目规模。在这类项目的实施决策上,项目业主企业往往需要判断该项目是否具备盈利性,且其财务额外性是否能满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事实上,一般地区都依照资源优势制定了能源发展规划,按步骤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地区在执行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工作的加速开展,因此,此类项目是对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项目计划的一种提前实施。
第四,不同燃料品种的替代项目。这类项目开发类似于可再生能源类项目,但往往替代能源的排放系数只是低于原来的化石能源,而不是零排放。这类项目的实施受当地条件的限制,其减排收益更大程度上受项目业主投入大小的影响。这类项目能否实现真正的减排尚存争议,这是由于不同燃料行业内同样存在技术差异,排放系数低的化石燃料若使用的技术水平也较低,则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其替代的化石燃料。
第五,碳汇类项目。碳汇项目的运行与上述各类项目的减排方式有所不同,以上几类项目的开发目标是为"减碳",而碳汇项目的目标在于"增汇",即通过对二氧化碳的捕集与封存,实现不向大气中产生温室气体的目的。但是往往这类项目开发难度较高,成本较高且减排量不易监测,不确定性较高,其项目开发的规模与减排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业主对盈利性的判断。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作为一种市场化减排机制,具有灵活性较高和促进减排效率更优的特点,石油和化工行业作为重点排放行业之一,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将有助于行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开发《石油和化工行业基于项目的碳减排量核算方法》将有助于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碳排放量的计算核证方法的统一及碳减排量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