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碳足迹评价统一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包括产品碳足迹评价的系统边界、功能单位、数据收集方法、质量要求以及碳足迹计算。
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本标准明确了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碳足迹评价方法,规定了计算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碳足迹的过程,包括产品描述、评价范围以及产品碳足迹的计算。其中在评价范围内规定功能单位见下,提出了以原材料获取、能源获取、利废原料获取、运输以及建筑卫生陶瓷生产过程组成的系统边界。
明确提出了产品碳足迹中数据采集、数据计算以及分配过程等计算过程。
明确提出了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碳足迹报告内容的要求。规定依据本标准编制碳足迹应包括的一些内容。其中:
在产品碳足迹评价方面,明确了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碳足迹的计算过程,包括产品描述、评价范围以及产品碳足迹的计算。其中在评价范围内规定功能单位为生产1平方米建筑陶瓷产品和1吨卫生陶瓷产品,规定系统边界应包括原材料获取、能源获取、利废原料获取、运输以及建筑卫生陶瓷生产过程。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规定了计算过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计算以及分配过程。
明确了产品碳足迹报告内容组成及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