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非陶瓷类卫生洁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和公共场所使用的非陶瓷类卫生洁具。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分类,(见原标准第5章),修改完后变为:按材质分为亚克力、人造石、不锈钢、木制类、石材类、塑料等非陶瓷类卫生洁具产品。
修改了产品的外形尺寸及尺寸偏差(见原标准的第7章),首先将非陶瓷类卫生洁具按材质进行列表,增加木制类、石材类、塑料等非陶瓷类卫生洁具产品的安装面、表面、整体及边缘变形量,并将尺寸偏差也进行了修改,如产品的外形尺寸偏差、中心距距离、孔眼距边等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修改了产品吸水率指标,规定了人造石卫生洁具吸水率小于等于0.5%,石材卫生洁具吸水率小于等于0.3%,木制卫生洁具吸水率小于等于1%,塑料卫生洁具吸水率小于等于0.1%。
修改了耐荷重性指标,标准中对非陶瓷卫生洁具的耐荷重性作出了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耐荷重的极限。人造石卫生洁具耐荷重性3.0kN,木制卫生洁具耐荷重性3.0kN,石材类卫生洁具耐荷重性4.0kN,塑料卫生洁具耐荷重性4.0kN。
增加了非陶瓷类卫生洁具的耐冷冻性能,规定在-15℃,产品耐30min,常温下放置2h,循环2次,观察非陶瓷类卫生洁具有无影响使用功能缺陷。
增加了非陶瓷类卫生洁具的耐冷热冲击性能,规定在15℃冷水和60℃的热水下各喷淋30min,为一个循环,反复3次循环,检查有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最后标准规定了产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