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任意排放,不仅造成水环境的污染,更加剧了水资源的紧张,同时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城市污水相较于工业废水比具有污染物含量低、水量水质稳定、不受季节影响的特点,钢铁厂作为用水大户,十分有利于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回用。因此,将钢铁厂所在区域的城市污水回用于钢铁厂的生产用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城市与钢铁厂互利双赢的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新亮点。开展《钢铁企业用城市再生水水质要求》标准的制定对于指导钢铁企业消纳城市污水具有重要的意义。
(1)国家政策鼓励方向
在《京津冀工业节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推动三省市探索企业、园区将城市生活污水、再生水作为工业主要水源,减少企业新水取用量,缓解城市污水处理压力,形成产城融合用水新模式。”京津冀区域也是钢铁工业最为集中的区域,部分钢铁企业已开展消纳城市污水的相关工作。
(2)目前尚无相关标准
针对于钢铁企业利用城市污水暂无对应标准,相关标准目前有已发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国家标准作为指导文件,但对于钢铁企业冷却水,冲渣水,工艺用水等不同使用位置的水质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需要制定本标准。
(3)规范城市污水及再生水利用
目前我国唐钢、太钢、济钢、宁钢等众多钢铁企业都在大量处理利用城市污水,太钢日处理城市污水2.4万吨,年减少城市污水COD排放量5000多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城市污水及再生水用于钢铁企业不同工序、不同位置的水质要求是不一样的,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更多的钢铁企业消纳城市污水。
因此,为进一步指导钢铁企业消纳城市再生水,提出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钢铁企业降低新水消耗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